一、調整依據
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的相關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調整事項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為所有在職職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繳存基數上下限
202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693.25元,下限為1760元。
1.繳存基數上限:根據吉林市《關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通知》(吉市統辦發〔2024〕41號)公布的2023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82773元,確定公積金繳存上限為20693.25元,即82773÷12×3=20693.25元。
2.繳存基數下限:根據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21〕69號)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因2023年吉林市最低工資標準未發生變化,確定2024年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與2023年一致,即1760元。
四、月繳存額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舉例說明:
某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6500元/月,單位選定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那么:
職工本人每月繳存: 6500×12%=780元
單位每月為職工繳存:6500×12%=780元
所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780+780=1560元。
來源:吉林市人民政府官網
初審:曲施潭
復審:羅安東
終審:王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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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吉公網安備 22020202000147號 吉ICP備13004017號 網站標識碼:2202000032 電話:0432-66490069 |
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一、調整依據
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的相關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調整事項
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為所有在職職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繳存基數上下限
202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693.25元,下限為1760元。
1.繳存基數上限:根據吉林市《關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通知》(吉市統辦發〔2024〕41號)公布的2023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82773元,確定公積金繳存上限為20693.25元,即82773÷12×3=20693.25元。
2.繳存基數下限:根據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吉政函〔2021〕69號)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因2023年吉林市最低工資標準未發生變化,確定2024年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與2023年一致,即1760元。
四、月繳存額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舉例說明:
某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6500元/月,單位選定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為12%,那么:
職工本人每月繳存: 6500×12%=780元
單位每月為職工繳存:6500×12%=780元
所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780+780=1560元。
來源:吉林市人民政府官網
初審:曲施潭
復審:羅安東
終審:王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