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
各城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單位:
《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5日
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
為加快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大力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信心預期、推動消費回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惠企政策提高建設品質
(一)支持統一配建公共設施。根據項目用地規模,按照詳細規劃及相關標準要求,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合理配置托幼、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老年養護、商業服務等設施,充分滿足居民實際需求。(市規自局)
(二)對擬出讓用地,在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兼容比例靈活處置。在土地出讓前核發規劃條件階段,科學合理降低容積率和用地強度,適當下調居住公建比例,加大低密度、高品質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市規自局)
(三)鼓勵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對盤活低效用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價款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市規自局)
(四)降低房地產開發配套成本。新建項目水、熱、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統一納入土地開發支出成本中。(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五)鼓勵超低能耗建筑開發建設。經核定的綜合節能率不低于85%,且符合住建部《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及吉林省工程建設設計標準《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設計標準》《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相關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房地產項目,給予政策支持。(市住建局、市規自局)
(六)在滿足綠地率要求的前提下,住宅項目配建停車場中,地下停車場、地上停車樓(庫)、結建式停車庫的泊位應不小于總泊位的70%。需設置機械停車設備的,機械停車泊位不得超過停車泊位總數的50%,且地下停車泊位不得少于停車泊位總數的90%。(市規自局)
(七)鼓勵創新居住戶型設計,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對尚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住宅項目以及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可配置更開敞、舒適的陽臺,合理設置設備平臺。開敞陽臺按照水平投影50%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每戶住宅設置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5平方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八)住宅項目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的售樓處,可在項目主體工程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先行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售樓處結合商業網點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的,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同步注銷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的,應在主體工程最后一次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市規自局)
(九)提高回遷安置效率。根據回遷戶意愿,鼓勵支持各區政府貨幣化購買城市區域內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確定交付時間的商品住房用于回遷安置。(市住建局)
(十)推動存量房“帶押過戶”。簡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資金監管機制,開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即“帶押過戶”),符合條件經抵押權人同意實現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過戶、受讓人抵押權新設、轉讓人原抵押權注銷等多個事項,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市規自局、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
二、調整流程盤活有效資產
(十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棟”首次登記和分期規劃核實及驗收。已經完成工程建設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棟進行規劃核實。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和開發企業承諾按規劃完成整體建設項目的情況下,對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部分建筑物,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對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且社區、物業用房、幼兒園等配套建筑已先期按要求完成相關部門驗收的前提下,可實現已完成建設的建筑物分期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后,可先行向相應的權利人發放無土地分攤面積的不動產登記證。(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十二)放寬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對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轉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經所在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可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待開發總額達到法定轉讓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報建、銷售等手續。(市規自局)
(十三)盤活地下室、車位資產。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地下室、地下車位,可以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在符合規劃、人防要求并已繳納地下部分土地出讓價款的前提下,對地下室和有明確界址點的地下車位,依申請可以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市規自局)
(十四)在建工程抵押項目“按套拆分”或“按棟拆分”實施注銷登記。已經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開發企業在符合按套(棟)拆分登記的條件下,經抵押權人同意對原抵押物及擔保的債權按套(棟)進行拆分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開發企業可按每套(棟)商品房擔保債權陸續清償所欠貸款并按套(棟)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盤活抵押商品房,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市規自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
(十五)調整商品房現售條件。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抵押權注銷后,可以申請將自持房屋狀態變更為現售商品房狀態。(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三、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十六)延長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延長至法定退休時間后五年,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市公積金)
(十七)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倍數。繳存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倍數提高至夫妻雙方賬戶余額之和15倍,賬戶余額之和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最低可貸款額度提高至45萬元。(市公積金)
(十八)優化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取消職工購買非戶籍地或非公積金繳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政策限制。職工貸款購買非本市住房,在償還首期貸款后,可隨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職工全款購買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購買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或購房合同備案日期滿12個月后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公積金)
(十九)優化“商轉公”貸款繳存條件。繳存職工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商轉公”貸款。(市公積金)
(二十)推出“商轉公”組合貸款。已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可以將原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組合貸款。(市公積金)
四、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支持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醫療等社會領域企業,用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規自局)
(二十二)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融資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基礎上,滿足建筑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力度,合法合規簡化返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手續,緩解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規自局)
(二十三)建立融資協調工作機制。加大房地產企業金融政策支持,建立融資支持房地產項目“白名單”,搭建政銀企溝通平臺,推動房地產企業和金融機構精準對接,促進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財政局、市規自局)
五、多措并舉促進房屋銷售
(二十四)支持企業開展商品房團購活動。持續面向全市組織有團購意向的項目企業開展商品住房團購活動,鼓勵企業自主推出團購優惠政策。(市住建局)
(二十五)推進配套設施建設。確保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期交付使用,完善項目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方便百姓就醫、就學、出行。項目周邊醫院、學校、道路、公交、水、電、氣、熱和綠化等配套設施按規劃及時建設到位。配套建設工程超前列入各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確保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與小區項目交付同步完成建設。(市住建局、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六)建立房地產交易展示中心,根據需要定期召開房屋交易展示會,出臺階段性政策,降低購房成本,增加購房人獲得感,幸福感。(市住建局等部門)
六、加強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二十七)加強房地產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嚴格執行《關于加強房地產及公建項目全過程監管的意見》規定,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及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避免產生新的“停緩建”等問題,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二十八)加強對商品房開發銷售和預售資金的監管。對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預售申請嚴格審批,已批預售的項目實施嚴格監管制度,市住建局要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每周調度監測在建項目銷售和預售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嚴格處理商品房銷售和預售資金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市住建局)
(二十九)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無資質開發、超資質開發、資質不在有效期內開發、不按規定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供水、供熱等各單項工程不驗收即交付使用、資金鏈斷裂導致工程爛尾、不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等情形,納入重點監管名單,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市住建局、市規自局)
本措施適用于本市城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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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吉公網安備 22020202000147號 吉ICP備13004017號 網站標識碼:2202000032 電話:0432-66490069 |
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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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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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
吉林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
為加快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大力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信心預期、推動消費回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惠企政策提高建設品質
(一)支持統一配建公共設施。根據項目用地規模,按照詳細規劃及相關標準要求,集中布局、聯合建設、合理配置托幼、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老年養護、商業服務等設施,充分滿足居民實際需求。(市規自局)
(二)對擬出讓用地,在詳細規劃編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兼容比例靈活處置。在土地出讓前核發規劃條件階段,科學合理降低容積率和用地強度,適當下調居住公建比例,加大低密度、高品質商品住宅用地供應。(市規自局)
(三)鼓勵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對盤活低效用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價款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市規自局)
(四)降低房地產開發配套成本。新建項目水、熱、氣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統一納入土地開發支出成本中。(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五)鼓勵超低能耗建筑開發建設。經核定的綜合節能率不低于85%,且符合住建部《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及吉林省工程建設設計標準《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設計標準》《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設計標準》相關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房地產項目,給予政策支持。(市住建局、市規自局)
(六)在滿足綠地率要求的前提下,住宅項目配建停車場中,地下停車場、地上停車樓(庫)、結建式停車庫的泊位應不小于總泊位的70%。需設置機械停車設備的,機械停車泊位不得超過停車泊位總數的50%,且地下停車泊位不得少于停車泊位總數的90%。(市規自局)
(七)鼓勵創新居住戶型設計,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對尚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住宅項目以及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可配置更開敞、舒適的陽臺,合理設置設備平臺。開敞陽臺按照水平投影50%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每戶住宅設置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5平方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八)住宅項目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建設的售樓處,可在項目主體工程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先行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售樓處結合商業網點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并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的,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同步注銷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的,應在主體工程最后一次規劃核實前自行拆除。(市規自局)
(九)提高回遷安置效率。根據回遷戶意愿,鼓勵支持各區政府貨幣化購買城市區域內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確定交付時間的商品住房用于回遷安置。(市住建局)
(十)推動存量房“帶押過戶”。簡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資金監管機制,開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狀態下交易過戶(即“帶押過戶”),符合條件經抵押權人同意實現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過戶、受讓人抵押權新設、轉讓人原抵押權注銷等多個事項,節約交易雙方資金和時間成本。(市規自局、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
二、調整流程盤活有效資產
(十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棟”首次登記和分期規劃核實及驗收。已經完成工程建設的部分建筑物可分棟進行規劃核實。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和開發企業承諾按規劃完成整體建設項目的情況下,對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部分建筑物,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對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且社區、物業用房、幼兒園等配套建筑已先期按要求完成相關部門驗收的前提下,可實現已完成建設的建筑物分期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后,可先行向相應的權利人發放無土地分攤面積的不動產登記證。(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十二)放寬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對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轉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經所在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可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預告登記,待開發總額達到法定轉讓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報建、銷售等手續。(市規自局)
(十三)盤活地下室、車位資產。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地下室、地下車位,可以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在符合規劃、人防要求并已繳納地下部分土地出讓價款的前提下,對地下室和有明確界址點的地下車位,依申請可以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市規自局)
(十四)在建工程抵押項目“按套拆分”或“按棟拆分”實施注銷登記。已經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開發企業在符合按套(棟)拆分登記的條件下,經抵押權人同意對原抵押物及擔保的債權按套(棟)進行拆分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開發企業可按每套(棟)商品房擔保債權陸續清償所欠貸款并按套(棟)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盤活抵押商品房,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市規自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
(十五)調整商品房現售條件。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抵押權注銷后,可以申請將自持房屋狀態變更為現售商品房狀態。(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三、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十六)延長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延長至法定退休時間后五年,且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市公積金)
(十七)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倍數。繳存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倍數提高至夫妻雙方賬戶余額之和15倍,賬戶余額之和不足3萬元的按3萬元計算,最低可貸款額度提高至45萬元。(市公積金)
(十八)優化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取消職工購買非戶籍地或非公積金繳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政策限制。職工貸款購買非本市住房,在償還首期貸款后,可隨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職工全款購買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購買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或購房合同備案日期滿12個月后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公積金)
(十九)優化“商轉公”貸款繳存條件。繳存職工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商轉公”貸款。(市公積金)
(二十)推出“商轉公”組合貸款。已辦理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可以將原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組合貸款。(市公積金)
四、加大財稅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支持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醫療等社會領域企業,用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權實現時,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規自局)
(二十二)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融資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基礎上,滿足建筑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力度,合法合規簡化返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手續,緩解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規自局)
(二十三)建立融資協調工作機制。加大房地產企業金融政策支持,建立融資支持房地產項目“白名單”,搭建政銀企溝通平臺,推動房地產企業和金融機構精準對接,促進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市住建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分局、市財政局、市規自局)
五、多措并舉促進房屋銷售
(二十四)支持企業開展商品房團購活動。持續面向全市組織有團購意向的項目企業開展商品住房團購活動,鼓勵企業自主推出團購優惠政策。(市住建局)
(二十五)推進配套設施建設。確保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期交付使用,完善項目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方便百姓就醫、就學、出行。項目周邊醫院、學校、道路、公交、水、電、氣、熱和綠化等配套設施按規劃及時建設到位。配套建設工程超前列入各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確保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與小區項目交付同步完成建設。(市住建局、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二十六)建立房地產交易展示中心,根據需要定期召開房屋交易展示會,出臺階段性政策,降低購房成本,增加購房人獲得感,幸福感。(市住建局等部門)
六、加強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二十七)加強房地產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嚴格執行《關于加強房地產及公建項目全過程監管的意見》規定,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及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避免產生新的“停緩建”等問題,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市規自局、市住建局)
(二十八)加強對商品房開發銷售和預售資金的監管。對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預售申請嚴格審批,已批預售的項目實施嚴格監管制度,市住建局要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每周調度監測在建項目銷售和預售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嚴格處理商品房銷售和預售資金使用的違法違規行為。(市住建局)
(二十九)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無資質開發、超資質開發、資質不在有效期內開發、不按規定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供水、供熱等各單項工程不驗收即交付使用、資金鏈斷裂導致工程爛尾、不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等情形,納入重點監管名單,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市住建局、市規自局)
本措施適用于本市城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